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古定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定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5日第一審判命其給付新台幣(下同)194萬8610元及利息、返還票載金額分別為255萬元、74萬5000元之履約本票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駁回,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524萬361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萬9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