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春宏工程行、林春彬、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林呂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春宏工程行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 上訴人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2,326,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