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連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