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冠之、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文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訴訟代理人 江沁澤律師 被 告 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山 訴訟代理人 張浩銘律師 蔡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仍有程序待完足及事實待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