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64號抗 告 人 蔡惠英 廖隆慶 林翔 林淑芬 黃薇旭 陳坤鎮 李秀梅 鄧任竣 江慧玲 張玲端 陳俊仁 游本發 張雅怜 黃瓊儀 張阿滿 楊茱棉 楊榮祥 蔡月嬌 江宗益 周億信 郭麗珠 葉若葳 陳哲仁 陳建安 陳建霖 江忠志 張儷鐇 彭懋騰 李秀真 郭仁傑 蔡麥 鄧燕宜 廖怡婷 張鐸嚴 蔡國豊 林啟銘 王瑞 吳信慧 羅靜芬 賴志山 蘇秋玲 余翊瑄 黃泓程 鄧龍恭 董清德 鄧瑞娥 許健文 嚴鴻禎 鐘沛慈 李顯毅 廖繼豪 李一中 陳立委 黃柏元 黃柏承 林瑞寶 李靜如 蔡蕙好 楊可雲 謝麗芬 林韋伶 廖婉棠 陳汝軍 陳宥穎 翁子婷 邱聖閔 鄭坤泉 伍晉廷 邱于軒 伍佑璇 邱詩晴 張銘倫 李世忠 蔡庠鋒 黃燦烈 陳君瑋 黃柏嘉 顏惠卿 陳美鶯 周麗貞 黃郁晴 林恒揚 周皇霖 吳幸靜 黃意尹 粘惇淇 郭明原 黃宏林 蔡百勝 洪毓廷 黃麗琴 涂竹蘭 張惠萍 張惠玲 陳極有 郭哲銘 潘柏宇 許瑞庭 鍾黎青 陳嘉玲 李品萱 游靜宜 林俞宏 潘重光 陳韋宏 黎滙斌 陳冠宇 楊秋蓮 張崴婕 高百嫻 羅美華 王雲青 楊莉敏 阮祝美瑤 謝明倫 童友朝 劉大洸 邱志宏 王瓊愉 范嘉芸 張育達 胡昌斌 王棱楓 邱俊凱 邱俊翔 邱俊嘉 張致瑋 張鈞皓 張晉翟 黃梨鄉 黃麗雀 蘇玫綾 江淑女 王仲瑜 張宜庭 賴冠羽 張熒云 張瑋珈 林杉田 王姿懿 何振益 黃正文 黃翊菲(原名:黃淑芬) 黃連登 黃進順 張乃文 高惠真 陳建智 呂嘉明 胡政勝 鍾佳霖 劉禹伶 鞠雅君 李文旗 黃鍾玉英 程淑緩 蔡筱攸 林裕盛 羅天龍 李惠玉 林暄喬 林暉農 黃淑芳 戴琇惠 詹午信 王建民 賴黃乾 陳正原 巫彥霆 賴彥成 江秀珠 葉蒼發 劉育庭 張順嬌 陳雅如 塗雅惠 胡雅玲 陳絮琳 劉忠樂 陳俊嘉 許凱程 吳明賜 蔡名陽 陳宇相 李碧婷 林佳德 劉昱汝 戴文勛 顏道明 劉耀駿 楊錦霖 張貞煒 李博弘 劉英 李易臻 陳黃秋子 陳立昀 王宥翔 范氏深 李晉杰 共 同 代 理 人 許洪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提出本件抗告委任許洪猷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抗告人「邱于軒」、「邱詩晴」部分,請補正經其法定代理人委任許洪猷提出本件抗告之相關證明,亦即補正含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及委任狀。 三、抗告人「張鈞皓」、「張晉翟」部分,請補正經其法定代理人委任許洪猷提出本件抗告之相關證明,亦即補正含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及委任狀 四、抗告人「鄧瑞娥」部分,其於抗告狀附表所列「謝瑞娥」,與原審所附身分證影本及原裁定所載姓名「鄧瑞娥」並不相同,請提出說明及補正。 五、抗告人「林恒揚」部分,其於抗告狀附表所列「林恆揚」,與原審所附身分證影本及原裁定所載姓名「林恒揚」並不相同,請提出說明及補正。 六、提出附表所示抗告人均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齊民股份 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