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82號聲 請 人 黃台芬即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下稱台灣世界展望會)董事會為因應民國108 年2 月1 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規定,及營運管理暨董事會業務需要,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台灣世界展望會前經臺灣省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18屆第9 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於108 年4 月19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同年5 月22日以衛授家字第1080008863號函同意辦理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函文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施盈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