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0號原 告 王惟人 王安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仲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曾向本院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