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韋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說明下列事項,並重行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下稱聲請狀): ㈠聲請人已成年,於聲請狀填載法定代理人之原因為何? ㈡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27 號民事判決主文及附表記載,聲請人積欠債務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960 萬元,則聲請人於聲請狀填載債務總金額為1,200 萬之原因為何? 二、提出下列文件: 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㈡民國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聲請人名下價值400 萬元之資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是否為誠拓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亦或僅為該公司之受僱人?如是,則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 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狀況、營業額、收入情形。另請詳細說明工作性質及內容。 四、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11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收入切結書等)。 五、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 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應提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並說明是否遭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由何時開始? 七、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應重行提出每月水電瓦斯費、電信費、雜支費及相對應之金額(如水費150 元、電費900 元、瓦斯費200 元),勿將2 項以上之費用概括陳報,及應說明每月需支出高額房屋租金、膳食費、交通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並提出相關證明;並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含最新有效之房屋租契約書、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請一併陳報。 九、應說明是否有與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倘未負擔,理由為何? 十、應說明聲請人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一、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三、應說明前提供之擔保金200 萬元係向何一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為何筆債務?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應說明以聲請人每月薪資3 萬4,350 元,如何支付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合計3 萬5,000 元?又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應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到院,並將各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數額、是否提供擔保、債權種類、債權發生原因等項目分別填載。另應說明除前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應一併列入債權人清冊及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