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六十一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破產,僅繳納部分聲請費,且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復未敘明債務人究竟有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但不能清償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多數債權人債務之事實,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一、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依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釋明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三、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四、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五、相對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