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5號聲 請 人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82號相對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聯公司)之下游廠商,源聯公司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重訴字第404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移送本院管轄)之當事人,聲請人對於源聯公司與另一相對人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馥公司)之債權有了解而為後續處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下稱士林地院)院108 年7 月10日士院彩108 司執助祥字第3675號執行命令、108 年7 月17日士院彩108 司執助祥字第3675號函及士林地院公文封影本等件為證。惟本院於108 年10月8 日函請相對人源聯公司、宇馥公司等人就是否同意聲請人閱卷表示意見,均未經上開人等具體表示同意,又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係源聯公司與宇馥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並非當事人,縱聲請人為源聯公司之債權人,核與該事件訴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聲請人聲請執行法院執行源聯公司於宇馥公司之工程款等債權之執行命令,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宗,即屬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