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鄒文欽、林振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被 上訴人 林振纛 林吳碧霞 林奕材 林洋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萬2,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