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楊俐齡、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8號 原 告 楊俐齡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 理 人 姚逸琦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楊芝青律師 蔣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