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7號原 告 徐桂峯 被 告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幼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