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01號上 訴 人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秋蕙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0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