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麗雲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48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7,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