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5號原 告 海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芮慈 訴訟代理人 陳晏渝 被 告 陳彩媛即陳潔瑩即均玥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以書狀 提出原告因與被告簽訂加盟合約所贈與被告物品總額新台幣(下同)231,528元、支付POS系統半年使用費用50,000元、被告應給付管理費而未給付管理費225,000元之相關證據,並將繕本逕寄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