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35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游儒顯 被 告 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石 被 告 黃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將起訴狀繕本寄往被告兼被告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石、被告黃康之戶籍地,均遭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有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2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5、49頁),足認被告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免訴訟遲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依職權命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 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賴俊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