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修補瑕疵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馬志綱、王靖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靖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補瑕疵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者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00元(計算式:339,950-226,950=113,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