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79號原 告 盈和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宇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 告 海宮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海康 被 告 朱賢輝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