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朱賢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79號 上 訴 人 朱賢輝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和利興業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