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952號原 告 淳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陳慜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顥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蘋果日報網站移除如附件所示之報導內容。 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道歉聲明,以附表3所示方式刊登在蘋果日報網站一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蘋果日報公司)於民國108 年9 月4 日上午6 時10分在蘋果日報網站刊登由該公司記者被告陳慜蔚所撰寫,以「才剛宣布與裕隆簽MOU 淳紳遭爆放無薪假還欠薪」為標題之報導1 則(下稱系爭報導,全文詳如附件所示),內文第1 段部分:「上櫃公司淳紳(4529)才剛於8 月26日宣布與裕隆(2201 )簽訂合作意向書,似有大展拳腳開始進入品牌電動車量產階段之際,卻傳出有員工遭積欠薪資…」之陳述,與事實不符。實則原告穩健經營,財務狀況良好,並未有任何積欠員工薪資或強迫要求員工放無薪假之情事,該報導係刻意迴避原告與原告轉投資香港昶洧集團再轉投資大陸「贛州昶洧公司新能源汽車公司」(下稱贛州昶洧公司)為不同法人主體之事實,將原告與贛州昶洧公司互相混淆,足使證券交易市場之投資人誤認原告經營不善,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及商譽,已逾合理評論範圍。被告陳慜蔚為侵權行為人,被告蘋果日報公司為被告陳慜蔚之僱用人,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名譽、商譽受損之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移除系爭報導及登報道歉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移除如本判決附件所示之網路新聞;㈢被告應依附表1 所示之方式,刊登如附表2 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上櫃公司,為保障投資人獲得充分、正確、及時決策資訊,該公司就涉及投資決策事項之資訊應由社會大眾加以檢視,名譽權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系爭報導所述之欠薪或放無薪假之事實,與上開公共事務密切相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系爭報導之內容係被告陳慜蔚根據對原告集團員工李家鋅的採訪紀錄及原告網站上之公開資料所做成,亦有李家鋅所提供之事證可佐,故被告事前已善盡查證義務,且依查證結果,系爭報導撰寫淳紳集團(包含原告百分之百持股之從屬公司明洧公司及對其有實質控制力之贛州昶洧公司)欠薪或放無薪假等內容確屬事實,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不法性。且被告於報導前亦有聯絡原告發言人陳明煒確認無薪假及欠薪情況是否屬實,並將其說法撰入系爭報導之內文中作為平衡報導,難謂有何損害原告名譽之故意。原告主張被告撰寫系爭報導時,刻意以標題及內文混淆觀讀者云云,然系爭報導已有明確寫出本次欠薪及無薪假主要為贛州昶洧公司,應無使讀者混淆之可能,不應僅就標題部分斷章取義,被告之所以「淳紳」代表淳紳集團為標題,而非直接載明贛州昶洧公司,目的係為提醒投資大眾「淳紳集團」旗下公司已有營運困難之情事,即使標題僅以「淳紳」為名而未寫明為「淳紳集團」可能較為聳動,然綜觀內文明顯係指淳紳集團而非單指原告,尚屬媒體基於監督地位,依現存事實情狀推論之合理範圍,應予包容,況且原告子公司明洧公司亦確實有積欠員工薪資迫使員工放無薪假之情事,實難認被告有何損害原告名譽之故意及不法性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於108 年9 月4 日上午6 時10分在其網站發布如附件所示內容之系爭報導,該報導係由該公司記者之被告陳慜蔚所撰寫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系爭報導附卷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系爭報導與事實不符,侵害其名譽及商譽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法人依民法第26條,於法令限制內有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是以亦有信用、商譽權,如其信用、商譽權遭到侵害,亦將有損於他人對該法人之評價,甚涉及他人是否願與法人往來,而對法人發展影響甚鉅,是以,亦屬法人得享受權利之範圍,為其人格發展核心權利之一。而侵害法人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侵害法人信用權則指以經濟活動上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的權利,又稱為經濟上信譽權,侵害法人之信用,即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再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系爭報導標題刊載:「才剛宣布與裕隆簽MOU 淳紳遭爆放無薪假還欠薪」、內文第1 段記載:「上櫃公司淳紳(4529)才剛於8 月26日宣布與裕隆(2201) 簽訂合作意向書,似有大展拳腳開始進入品牌電動車量產階段之際,卻傳出有員工遭積欠薪資…」等語,惟依被告提出之採訪紀錄、李家鋅提供之薪資單、9 月份放假安排通知及員工訴求等物所示(分見本院卷第141 至177 頁、第247 至251 頁、第113 頁、第179 頁、第181 頁),自稱遭欠薪及放無薪假之李家鋅係任職於明洧公司,此外有放假通知及員工訴求可佐者則係贛州昶洧公司,故依前揭查證資料,有放無薪假及欠薪者,係明洧公司及贛州昶洧公司,而非原告,此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堪認明確,則上開報導所記載淳紳遭爆放無薪假還欠薪、以及上櫃公司淳紳傳出有員工遭積欠薪資等語,自非真實。㈢被告固辯稱:系爭報導已有明確寫出本次欠薪及無薪假主要為贛州昶洧公司,不會因上開標題使讀者產生混淆云云,惟查前揭標題全文為「『才剛宣布與裕隆簽MOU 』淳紳遭爆放無薪假還欠薪」、內文第1 段更開門見山直接以「『上櫃公司淳紳(4529)』才剛於8 月26日宣布與裕隆(2201) 簽訂合作意向書,似有大展拳腳開始進入品牌電動車量產階段之際,卻傳出有員工遭積欠薪資…」等語作為主體之敘述,依前後文句觀之,閱覽系爭報導之人,對於此處所稱之「淳紳」,顯易理解為原告即上櫃公司淳紳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贛州昶洧公司或明洧公司。至於內文第1 段後段雖有「…,且公司透過投資昶洧在贛州設置的製造廠實際營運也已出問題,駐地多位台籍員工不但被拖欠薪水,自這個月起還被迫強制放無薪假一整個月。」等語,足資區別「淳紳」與贛州昶洧公司之差異,然由前段敘述淳紳傳出有員工遭積欠薪資、後段記載「且」贛州昶洧公司營運也已出問題之前後語意,反足以強化讀者對於「淳紳公司」確有欠薪情事之理解,是被告前揭抗辯,顯不可採。 ㈣被告又抗辯其以「淳紳」為標題不單僅指原告淳紳公司,係指包括贛州昶洧公司在內之全體「淳紳集團」關係企業,目的係為提醒投資大眾「淳紳集團」旗下公司已有營運困難之情事,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不法性及故意,況且原告之子公司明洧公司亦確實有欠薪迫使員工放無薪假云云。惟查,系爭報導所記載「淳紳遭爆放無薪假還欠薪」等語,係關於事實之陳述,而非意見評論,揆諸前揭說明,事實即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本件被告陳慜蔚於撰寫系爭報導時,既明知原告本身並無欠薪及迫使員工放無薪假情形,有此狀況者應為明洧公司及贛州昶洧公司,且李家鋅亦明白告知其已辦妥離職,不擔心身分曝光之問題等情(見本院卷第161至163頁),卻僅以「淳紳」為標題,取代「淳紳集團」,更於內文中逕以「上櫃公司淳紳(4529)」兼指淳紳公司及明洧公司,相較於全文上千字之篇幅,竟無任何隻字片語說明實際上有欠薪情形者僅為明洧公司,而非淳紳公司,顯係有意隱匿部分事實,模糊報導內容,使讀者可能產生係原告欠薪及放無薪假之錯誤印象,目的無非為達聳動而吸引讀者,難認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又被告屢以新聞自由及媒體之監督權作為本件阻卻違法事由,固非無見,惟真正之新聞自由應建立在傳遞正確訊息之基礎上,倘係經由報導者加以剪輯、增刪,以致偏離事實原貌之訊息,仍得輕易藉由新聞自由之名傳播於大眾間,不僅無法促成新聞媒體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反而可能使讀者基於偏差之訊息,做出錯誤理解及判斷,對於民主及自我決定之形成並無正面助益,以本件而言,被告揭露明洧公司及贛州昶洧公司之負面財務資訊,固有俾於提供投資人對等之資訊選擇是否投資原告,然明洧公司、贛州昶洧公司及原告之法人格主體、財務狀況及在法律上所享權利及所負義務均各自獨立,各家公司之具體狀況如何,對於投資人所為決定亦可能造成評價上之差異,倘係考量資訊揭露之公益目的,報導者理應盡可能提供報導時所知最完整、精確之資訊,再由投資人自行判斷投資與否,而非刻意篩選、簡化部分事實,藉以「提醒」大眾淳紳集團已有營運困難之情事,故被告上開抗辯,實與真正之新聞自由有悖,已逾法律保障新聞自由而適度犧牲個人名譽權之必要範圍,不足以阻卻其為不實報導之不法性。 ㈤被告復援引真實惡意原則抗辯其報導不具不法性云云,惟按所謂真實惡意原則,係指倘嚴格要求新聞工作者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對於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言。本件被告陳慜蔚係依查證結果明知原告本身無欠薪及放無薪假情事,卻有意不揭露此部分訊息,已如前述,與前揭新聞工作者雖經合理查證,惟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之情形迥異,自無從比附援引,作為阻卻其行為不法之事由。 ㈥被告另稱其有將原告發言人陳明煒之說法撰入文中做為平衡報導一節,經核陳明煒僅係針對贛州昶洧公司欠薪及無薪假之議題加以回應,被告亦自承當時主要是針對贛州昶洧公司部分做詢問等情(見本院卷第257 頁),堪認上開回應並不足以使讀者釐清原告實際上並未欠薪及放無薪假之事實,是被告以此抗辯其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云云,亦無可取。 ㈦至於被告一再爭執原告對贛州昶洧公司並非僅單純投資關係,應有實質控制力一節,縱認屬實,亦不影響被告應負之侵權責任,理由業如前述,本院就此爭點自毋庸審酌,附此敘明。 ㈧基上,上開報導內容不符合事實,且足使見聞者誤認原告財務狀況不佳,減低大眾投資或與原告進行經濟活動之信賴及意願,而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形象及商業經營之信用,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可以認定。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第18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陳慜蔚撰寫系爭報導,致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已如前述,被告蘋果日報公司為其僱用人,自應就被告陳慜蔚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負連帶賠償之責。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其被侵害之損失,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得計算,究竟如何始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應由法院斟酌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29 號判決意旨參照)。爰斟酌本件被告應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方法如下: ㈠原告雖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100 萬元。惟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準此,原告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並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慰撫金之餘地,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無據。 ㈡原告之名譽因被告所為系爭報導致受損害,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蘋果日報網站移除該則網路新聞,自屬適當。 ㈢原告另請求被告應以登報道歉方式回復其信譽,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應無不合。本院審酌原告主張被告應以寬12公分、高6 公分之橫幅,於蘋果日報官網網站下之「今日蘋果」選項下之次選項「今日總覽」網頁(網址為http://www .appledaily .com .tw/appledaily/todayapple)以黑色文字、標題與道歉人署名以細明體加黑16號字型、內文以細明體12號字型之方式,刊登如附表2 所示之道歉啟事,尚不涉及被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期間、方法亦屬適當,自應准許。惟被告既係在蘋果日報網站刊登系爭報導,則其道歉啟事刊登於同一網站,即足使該網站之讀者得以知悉,當已足回復原告之名譽及信用,故原告另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A1頭條版面蘋果日報Logo正下方刊登前揭道歉啟事,即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其刊登在蘋果日報網站上如附件所示之報導移除,暨將如附表2 所示之內容,以附表3 所示方式刊登於蘋果日報網站上1 日,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核屬為命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性質上不適宜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自不能准許,至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1(原告主張之道歉方式): ┌────────────────────────────┐ │以長8 公分、寬4.5 公分篇幅,於蘋果日報A1頭條版面蘋果日報│ │Logo正下方(「蘋果日報Appledaily」報頭正下方),黑色文字│ │、標題與道歉人署名以細明體加黑12號字型、內文以細明體10號│ │字型刊登。另以寬12公分、高6 公分之橫幅,於蘋果日報官網網│ │站下之「今日蘋果」選項下之次選項「今日總覽」網頁(網址為│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todayapple )以│ │黑色文字、標題與道歉人署名以細明體加黑16號字型、內文以細│ │明體12號字型刊登。 │ └────────────────────────────┘ 附表2: ┌────────────────────────────┐ │道歉啟事 向淳紳股份有限公司致歉 │ │ 本報於民國108 年9 月4 日刊登「【獨家】才剛宣布與裕隆│ │簽MOU 淳紳遭爆放無薪假還欠薪」為標題之報導乙則,經查該新│ │聞標題及內容均有錯誤,本報確有查證不周、報導不實之情事,│ │造成當事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商譽損害,本報特此鄭重公開致歉│ │,並特予澄清更正。 │ │ │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暨撰文記者陳慜蔚致歉│ └────────────────────────────┘ 附表3(本院判命之道歉方式): ┌────────────────────────────┐ │以寬12公分、高6公分之橫幅,於蘋果日報官網網站下之「今日 │ │蘋果」選項下之次選項「今日總覽」網頁(網址為http://www.│ │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todayapple)以黑色文字、標 │ │題與道歉人署名以細明體加黑16號字型、內文以細明體12號字型│ │刊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