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3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林炎平律師 被 告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清得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