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文中、彭凱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97號 原 告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彭凱玲 鍾志 聶濤 郭君文 陳逸嫻(原名陳美蕊) 姬國器 鄭貴蓮 田世平 章雪卿 鍾陳伊猜 張永生 陳德欽 蔡易橋 蔡易杕 蔡昀軒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楊崎右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依霞 被 告 黃宇韻 黃宇馨 黃宇銘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怡聞 被 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洪崇榮 被 告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秀玲 追加被告 李士康 受告知人 王婉琪 林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中共有權利範圍「653/1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635/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