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唐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吳運哲、香港商推推房互聯網有限公司、林家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229號原 告 唐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運哲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香港商推推房互聯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李明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建立不動產智慧媒合平台,而與伊簽訂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服務契約,由伊提供IT團隊、聘任IT人員,專案為被告提供開發軟體、建立資訊系統網站、資料庫及FACEBOOK智慧機器人等服務,被告則應按月給付服務報酬。伊已依約協助被告於106年11月11日發布軟體上線、產 品DEMO、開發及訓練等服務,詎被告自107年5月起即未依約給付每月服務報酬(如附表一、二、三「請求金額」欄所示),經伊開立發票請款、催討均仍拒絕履行,爰依附表一、二、三服務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服務報酬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為建置IT系統而與原告簽訂附表一、二、三之契約,原告依約應完成系統建置、聊天機器人等工作,詎原告進度緩慢,根本並未開發出合格且足堪使用之合約項目工作物,經伊要求原告提出開發執行進度,原告亦均無法提出說明,更無法移交所完成之工作物(進度如附表四所示),原告未完成其所承攬之工作,伊自得拒絕給付承攬報酬。縱兩造之契約關係並非承攬,原告亦應將所完成之資料、軟體等交接,並教導伊使用後,始得請求給付報酬,另因原告提供之服務及軟體品質、性能不符合通常使用水準,伊亦得拒絕給付報酬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兩造簽署附表一、二、三契約,且關於附表二契約之報酬,被告就107年6月份款項已給付12萬元等情,有附表一、二、三契約、兩造法定代理人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在卷可參(見北司勞調卷第19至41頁、本院卷第86至8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依附表一、二、三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服務報酬,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酌者即為:附表一、二、三契約之契約定性為何?被告抗辯原告應將契約所載資料或軟體交接並為教學後,始得請求給付報酬,是否有據?被告抗辯原告提供之服務及軟體品質、性能不符合通常使用水準,不得請求給付報酬,是否可採?原告依附表一、二、三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附表一、二、三契約之契約定性為何? 1.按關於契約之定性即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屬於法律適用之範圍。法院依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就當事人事實上之陳述,依調查證據之結果確定契約之內容後,應依職權判斷該契約在法律上之性質,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次按委任與承攬於契約履行之過程中,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作為手段,在性質上同屬勞務契約。然受任人提供勞務旨在本於一定之目的,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其提供勞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事務之處理」;至於承攬人提供勞務乃在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其服勞務具有獨立性,不受定作人之指揮監督,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因此,民法各種之債乃將委任與承攬分別規定為兩種不同之有名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28條 )。苟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係由承攬之構成分子與委任之構成分子混合而成,並各具有一定之分量,且各該成分之特徵彼此不易截然分解及辨識,而當事人復未就法律之適用加以約定時,其既同時兼有「事務處理」與「工作完成」之特質,自不應再將之視為純粹之委任或承攬契約,而應歸入非典型契約中之混合契約,成為一種法律所未規定之無名勞務契約,以利於法律之適用,俾符合當事人之利益狀態及契約目的。復以委任契約為最典型及一般性之勞務契約,為便於釐定有名勞務契約以外之同質契約所應適用之規範,俾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所依循,民法第529條乃規定: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故有關由委任與承攬二種勞務契約之成分所組成之混合契約,而彼此間之成分特徵不易截然分解及辨識時,其整體之性質既屬於勞務契約之一種,自應依該條之規定,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庶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確立(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決意旨參 照)。 2.經查,附表一、二、三契約均名為「軟體開發顧問『服務』合 約書」,契約第1條均為「軟體開發服務」、「網路軟體開 發服務」、第3條均為「1.乙方(即原告)於合約期間,提 供軟體工程師及開發服務與甲方(即被告),執行甲方交付之軟體開發相關任務。」、「2.服務地點為原告之辦公地點。」、「3.所有因執行此合約之服務項目所需費用皆已包含在第五條之契約總價之中,...」、「4.若有其他服務協議 ,需另行訂立約款。」、契約第6條則約定「1.甲方按月支 付服務費用...。2.甲方需於合約簽訂五日內繳交二個月之 服務總價作為履約保證金,付清後乙方始提供相關服務,若未能於五日內付清相關款項,乙方有權終止合約。...」, 此外,亦有約定合約期間及終止契約之約款。上開契約之文字用語,係將原告之給付義務定義為「服務」,被告需「按月」給付「服務報酬」,並以軟體開發服務為契約之目的,固兼有為被告處理事務及完成一定工作之特質,然依附表一、二、三契約,原告之給付義務中,雖有約定需進行之工作內容(如資源整合、軟體開發、程式訓練),惟並無約定原告應完成一定之工作結果(即必須將何種特定物或程式碼於特定期間內交付被告),原告所參與之開發、整合、技術支援,應係著重於為被告提供專業技術之勞務服務,並以合約期間界定原告處理事務之階段,應認附表一、二、三契約之事務本身整體性質為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關 於委任之規定,以認定兩造間主張及抗辯有無理由。 (二)被告抗辯原告應將契約所載資料或軟體交接並為交學後,始得請求給付報酬,是否可採? 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法第548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謂:「 謹按受任人應受報酬之時期,契約有訂定者,自應從其所定。若契約並未訂定,則須俟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始得請求給付。」,是如契約已定有委任報酬給付時期,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委任報酬;如無約定者,則於委任關係終止並明確報告顛末後給付之。查附表一、二、三契約就付款方式均已約定「甲方(即被告)按月支付服務費用...」 (見北司勞調卷第21、29、37頁),是兩造業已約定有按期即應給付之各期委任報酬,原告自得於各期屆期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報酬,非於上開契約終止及明確報告顛末後方得請求。故被告辯稱原告在未將契約所載資料或軟體交接、教學即向其報告委任事務顛末前,不得請求服務報酬云云,自無可採。 (三)被告抗辯原告提供之服務及軟體品質、性能不符合通常使用水準,不得請求給付報酬,是否有據? 1.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定有明文。又此之所謂「他方當事人已為 部分之給付」,非僅指一部之給付而言,於瑕疵給付,亦有其適用,故他方當事人所為之給付,其瑕疵非重要,依其情形,如一方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亦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506號民事裁判)。 2.經查,被告抗辯原告提供之服務及軟體品質、性能不符合通常使用水準,固提出其與前派駐在原告公司執行工作之員工鄧伊玲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88頁),而證 人鄧伊玲於本院審理時雖具結證稱:伊於106年至107年任職在被告公司擔任資產管理,初期主要做建案資料庫、後期協助測試系統,於107年7月間因被告公司未給付薪資而離職,伊係派駐在原告公司工作,並以一般使用者角度進行測試,如以LINE、FACEBOOK訊息來詢問機器人,看機器人是否能正常找到要搜尋的東西,LINE的對話機器人是被告委外公司製作、FACEBOOK機器人則是原告公司員工涂立青製作,伊跟被告另一名員工小珮有負責測試LINE機器人,有問題則告訴委外公司;伊是以使用者測試體驗的結果對原告製作對話機器人的評價,會參考市面上產品的基本功能,除會先跟小珮討論、開會時討論,也會找涂立青溝通,原告知道伊和小珮會對機器人做測試,因為涂立青會告訴伊已經完成的程式,要伊、小珮測試,也會跟原告表達被告要完成的功能和測試程度,在原告、被告兩邊跑,且回報給原告;伊測試對話機器人,有提到換方式詢問就會出包,並有反應給原告,原告說是第一階段,語意還在訓練、問法有很多種,但伊離開前還沒有調整好,以使用者的角度看,伊覺得原告開發的程式不堪用,後來因為薪水沒有發,伊跟被告公司老闆馬克反應,馬克說急需平台賺錢,伊有建議市面上很多公司有製作成熟的對話式商務平台、可以參考,後來馬克有跟訴外人雲發公司簽約等語(見本院卷第310至313頁),由證人鄧伊玲所述,可見原告關於軟體開發、建置之服務上確有進行,更有與被告進行討論會議、測試回報等,至於證人個人以使用者角度,固評價原告開發之程式尚不符合使用者需求,惟兩造間契約約定及內容,既仍係於軟體建置、開發、訓練等階段,自難以可獨立發行、上線使用標準評價原告之服務是否符合通常水準。是依證人鄧伊玲所證,仍不足以認原告提供之給付有重大瑕疵。 3.又查,證人涂立青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106年至107年任職在原告公司擔任後端工程師,主要規劃機器人產品開發,包含訓練流程策劃、工具選用,伊在106年7月或8月進 公司,LEON(即原告法定代理人)跟伊說有個公司在做房地產AI機器人,請伊當工程師,伊後來才知道是被告,被告有一個委由臺灣房屋開發製作的LINE機器人做自動化回覆,伊的任務就是把這樣的服務架構在FACEBOOK上,由伊、資料庫工程師、訓練員、產品經理、小珮等人進行,渠等在原告公司工作,伊曾有去過被告公司幾次,亦有到被告找的幾個外部客戶去做對話機器人的合作開發介紹,如訴外人關貿公司、宣捷公司等;以房地產軟體開發來說,第一階段是用戶問問題的介面,如FACEBOOK、LINE的聊天室,第二階段是AI理解用戶的問題,第三階段則是AI去資料庫找對應的房地產資料來回答用戶,附表一契約的資料庫架接程式就是第三階段AI跟資料庫架接,AI系統放在微軟的雲端、資料庫則在亞馬遜的雲端,原告要製作資料庫本身,且因跨兩個雲端服務溝通,亦需確保連接及回應速度正常,而AI CHATBOT軟體開發,就是寫程式讓FACEBOOK聊天室可以把訊息傳到AI,並讓AI聽懂人話,對AI做大量例句訓練,而因為LINE對話機器人是被告委由臺灣房屋製作,FACEBOOK對話機器人則由伊製作,要將不同平台的部分資料共用,所以有AI訊息整合;FACEBOOK的AI機器人、房地產資料庫、架接不同雲端的軟體都儲存在亞馬遜雲端,所有人是TTHOUSE即被告,而AI訓練的LUIS 服務則存在微軟雲端,帳號控制權是被告的電子信箱,好像是馬克的女朋友繳費,伊記得某次沒繳,有被寄警告信,這些服務在六月中因為LEON和馬克吵架,伊和原告團隊的存儲權限都被移除,FACEBOOK機器人本來有正常運作,因為LUIS被催繳費用後,雲端被微軟停用,才無法正常運作,這大概是8、9月時的事情;基本上每週一LEON、馬克及七哥都會在會議討論,伊會提出可行的方案及預估時間,也會派發工作,亦有LINE群組討論,完成每週部署的動作後,LEON都會在群組留訊息或電聯馬克,馬克會自己使用或安排業務團隊使用,有問題就會即時提出讓伊安排修正,馬克有拿著原告的產品去推銷及DEMO,應該是對產品有信心的,伊也有參與過需求會議;原告製作的FACEBOOK機器人在LUIS的訓練分數給到90幾分,伊個人是給85分,因為伊認為AI做房產客服有侷限性,因為客戶的問題並不限於查房子上,很多時候是房貸、比較性的問題,如地價漲價空間、居住氛圍等,較難以機器人回答,在產品的定位上有侷限,難以達到完美;鄧伊玲沒有參與產品技術開發,至多參與例句搜尋,根本不知道有哪些功能,鄧伊玲的測試工作只是透過使用者的視角問一些排程的句子是否正確回覆,如果有訓練不周全的地方再回報等語(見本院卷第299至310頁),由證人涂立青所證,可見原告確有進行資料庫之建置、軟體開發、訓練等服務,被告亦參與軟體功能討論及提出修正方向與意見,並曾將原告製作軟體對外部客戶行銷,亦難認原告所提供之服務,確有被告所辯不符合通常使用水準之瑕疵。 4.從而,被告抗辯原告提供之服務及軟體品質、性能不符合通常使用水準,拒絕給付報酬,為屬無據。 (四)原告依附表一、二、三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有無理由? 依附表一、二、三契約約定,被告需按月分別支付服務費用236,250元、500,000元、236,250元,而被告就附表一、三 契約,尚有107年5月、6月之服務費用未給付,而就附表二 契約,則有107年6月份服務費用38萬元尚未給付。是以,原告依前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325,000元,為有理由 。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7月11日(見北司勞調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附表一、二、三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325,000元及自108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一: 106年8月8日軟體開發顧問服務合約書 合約標的 軟體開發服務、網路軟體開發服務 合約期間 自106年9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 合約項目 服務之定義及主要項目 類型 原告主張至107年8月之狀態 請求金額 1.資料庫架接程式 資料庫房地產資料爬蟲 完成。停止服務後停止維。 472,500元(計算式:236,250元×2=472,500元) 2.社群AI CHATBOT軟體開發 房地產網站、官網 完成。停止服務後停止維護。 3.軟體技術支援 房地產查詢應答機器人Facebook 完成,停止服務後停止維護及訓練。且因帳號被刪而無法進行架接展示結果。 契約總價 每月236,250元(已含稅) 付款方式 每月支付服務費用236,250元(已含稅) 附表二: 107年3月16日軟體開發顧問服務合約書(簽約日期誤繕為108年) 合約標的 軟體開發服務、網路軟體開發服務 合約期間 自107年4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 合約項目 服務之定義及主要項目 類型 原告主張至107年8月之狀態 請求金額 1.跨社群平台AI訊息整合資料庫Facebook 修改Facebook程式將訊息可以由機器人及真人交換回答 完成。停止服務後停止維護及訓練。且因帳號被刪而無法進行架接展示結果。 38萬元(被告就107年6月份款項已給付12萬元,尚餘38萬元未給付) 2.社群AI chatbot整合訊息後台開發 網站版的社群訊息後台 停止服務後停止開發。 3.語音辨識系統原型開發 可以辨識中文語音檔案並列出辨識結果 停止服務後停止開發。 契約總價 150萬元(已含稅) 付款方式 每月支付服務費用50萬元(已含稅) 附表三: 107年12月19軟體開發顧問服務合約書 合約標的 軟體開發服務、網路軟體開發服務 合約期間 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合約項目 服務之定義及主要項目 類型 原告主張至107年8月之狀態 請求金額 1.AI核心程式開發 稅務資料爬蟲、新手媽媽服務資料爬蟲、神腦3C資料爬蟲 完成。停止服務後停止維護及訓練。 472,500元(計算式:236,250元×2=472,500元) 2.社群AI chatbot軟體開發 稅務問題機器人-Facebook新手媽媽服務問答機器人-Facebook電商3C問答機器人-Facebook 完成。停止服務後停止維護及訓練。且因帳號被刪而無法進行架接展示結果。 3.AI認知系統訓練 稅務問答文字認知訓練、新手媽媽服務認知訓練、神腦3C認知訓練 完成。停止服務後停止維護及訓練。 契約總價 每月236,250元(已含稅) 付款方式 每月支付服務費用236,250元(已含稅) 附表四: 合約 項目 類別 被告抗辯實際狀態 106年8月8日契約 資料庫架接程式 資料庫房地產資料爬蟲 在AWS亞馬遜雲端上面,原告未交付及說明該等軟體程式,因此不知道確切資料夾放置位置。 軟體技術支援 房地產網站、官網 在AES亞馬遜雲端上,原告未交付及說明該等軟體程式,因此不知道確切資料夾放置位置。該等軟體程式內所原先預定使用網域是tt.House(Domain網域使用權)還在原告手上且並未歸還此網域,因此被告已另行登記新網域進行使用,若需於新網域使用該軟體程式,必須得知該軟體程式實際所在的資料夾並且進行。 社群AI chatbot軟體開發 房地產查詢應答機器人Facebook 未完成,不符合需求內容,經常回答錯誤、答非所問,先前兩造進行協調時,提議針對AI機器人回答問題之功能進行業界內通常會做的測試方法,但原告拒絕進行。 107年3月16日契約 跨社群平台AI訊息整合資料庫Facebook 修改Facebook程式將訊息可以由機器人及真人交換回答 沒有進行。 社群AI chatbot整合訊息後台開發 網站版的社群訊息後台 沒有進行。 語音辨識系統原型開發 可以辨識中文語音檔案並列出辨識結果 沒有進行。 107年12月19日契約 AI核心程式開發 稅務資料爬蟲、新手媽媽服務資料爬蟲、神腦3C資料爬蟲 在AWS亞馬遜雲端上面,原告未交付及說明該等軟體程式,因此不知道確切資料夾放置位置。AI核心程式開發是指軟體程式開發及撰擬。資料的爬蟲只是程式完成後,所預定搜尋目標。 社群AI chatbot軟體開發 稅務問題機器人-Facebook新手媽媽服務問答機器人-Facebook電商3C問答機器人-Facebook 沒有進行。 AI認知系統訓練 稅務問答文字認知訓練、新手媽媽服務認知訓練、神腦3C認知訓練 沒有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