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51號原 告 林秀緞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展禮儀有限公司、陳志全、陳思翰、楊凱宇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陳志全、陳思翰、 楊凱宇之住居所地址或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 項第1款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4人之地址均為臺北市○○區 ○○街000號1樓,惟本院前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送達起訴狀繕本結果,均因遷移不明而遭退回,是本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