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翁聖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聖儒 游世一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為準,惟因客觀價值不明確,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