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淵廣、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淵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判決已於民國109年3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遲至110年12月29日始具狀提起 上訴,有其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足憑,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