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昭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83號 原 告 李昭有 訴訟代理人 徐維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11,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376元,原告起訴繳納35,353元,尚不足144,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