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琡雯、黃玥苓、黃俊凱、黃俊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