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藝識流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945號 原 告 藝識流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禹婕 原 告 林育賢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 被 告 陳瑩潔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被告雖未居住於本院轄內,惟其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此外本件又無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移除文章、刊登道歉啟事,並「連帶賠償」原告王禹婕、林育賢(下均逕稱其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其損害賠償之給付方 式,改為聲明如下開主張欄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31頁), 被告於訴之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見本院卷一第23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 定,應許原告為訴之變更。至原告於訴訟繫屬中特定其所請求刊登之道歉啟事內容,僅係特定其訴之聲明,屬補充陳述,尚未涉及訴之追加、變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藝識流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識流公司)負責人王禹婕為受「美國國際專業人才認證協會」(下稱IAPC)認證之專業身心靈療癒課程講師,與藝識流公司執行長林育賢共同創辦「藝識流身心靈學院」,開設身心靈療癒課程,引導學員透過內觀、自身感知,學習自我療癒。詎被告未經查證,即於民國106年11月8日,在PTT批踢踢實 業坊「WomenTalk」看板上,發表如附件一所示標題為「[心 情]三天三萬八的身心靈全人療育師課」之文章,其中指摘原告所開設之課程為「心靈課程的直銷進階版」、「恐怖」、「不道德」、「永無止盡的坑」等語,侵害原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移除文章、刊登道歉啟事並賠償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移除民國106年11月8日刊登於批踢踢實業坊Wom enTalk板如附件一所示標題「三天三萬八的身心靈全人療育師課」之文章。㈡被告應於批踢踢實業坊WomenTalk 板上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且於刊登後30日內不得將之刪除。㈢被告應給付王禹婕、林育賢各250,000元。 二、被告則以:伊發表附件一所示文章,乃因伊二妹陳彥萍於106年11月間欲參加原告開設之身心靈療癒課程,伊關心陳彥 萍之狀況,於網路上搜尋、求證後,發現王禹婕、林育賢並無我國心理師之執照,另自藝識流公司之官網、以及王禹婕、林育賢之臉書頁面可知,原告似與「萬兆豐金融集團」有關,有從事珠寶飾品、金融商業交流等業務,且原告所開設課程3日即需學費38,000元,收費高昂,此外,IAPC之網路 資訊甚少,無從認定其公信力。伊基於自己查證之結果、以及關心陳彥萍之心情,始為如附件一所示之言論,其中所指原告之專業性、收費高昂與否,均為可受公評之事,伊僅係就之為合理評論,應為言論自由所保障,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況原告已授權林育賢為代表,於106年11月14日與被 告達成和解,約定藝識流公司先退還陳彥萍所繳交之學費後,伊再行刪除附件一所示文章,詎藝識流公司嗣後違約詎不退費,反對被告為本件請求,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之二妹陳彥萍於106年間報名原告預定於同年12 月初舉辦之身心靈療癒課程,該課程為期3日,學費為38,000元,陳彥萍已將學費繳納完畢。被告於106年11月8日,在PTT批踢踢實業坊「WomenTalk」看板上,發表如附件一所示 標題為「[心情]三天三萬八的身心靈全人療癒師課」之文章 (網址: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0000000000.A.18C.html)。嗣陳彥萍仍於同年12月間前往參加上述課程,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27-141、166-167頁),堪以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所發表如附件一所示文章,內容所述不實,未盡查證義務,且有侮辱原告之字眼,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請求移除文章、刊登道歉啟事並賠償慰撫金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敘如下: ㈠兩造就本件爭議並未成立和解,本院仍應為實質認定: ⒈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736條固有明文。惟和解契約之成 立,須雙方當事人有受其所表示意思拘束之意,倘雙方有一方無受拘束之意思,欠缺法效意思,自不能認定和解契約業已成立。至於雙方是否有受拘束之意思,應以客觀之角度,綜觀雙方表達之內容,並置於其協商之脈絡中觀察之。 ⒉經查,被告發表附件一所示文章後,林育賢及藝識流公司所 認證「身心療癒師」吳澤欽一同於106年11月14日前去與被 告、被告之父陳家欽、被告之二妹陳彥萍、三妹陳俐惠一同協商。又原告製作提出附卷之協商過程錄音譯文,經兩造核對後,同意本院逕以譯文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441頁) 。據譯文所載,雙方協商過程中,林育賢首先提出訴求:「我們的訴求非常簡單,就是請你把這篇撤下」(見本院卷一第388頁),陳家欽則回以:「我女兒我不希望他去參加你 們課程,那你能不能退費?」(見本院卷一第390頁),其 後雙方之協商內容略以(見本院卷一第398頁): 「陳家欽:阿等到你們能把錢退回來以後,我們女兒也沒去你們那上課以後,我想我就應該可以把它下架,我是會勸他把他下架啦。 林育賢:伯父,我如果你堅持這樣做,我當下就可以退你。這不用等到明天過後。我當下就可以退你,我們的訴求就是很簡單。 被告:我聽不懂欸。 陳家欽:就是他馬上退費啦。 被告:退費是一定要的,因為那是本來就應該要做的,這是你們應該做的,今天我們不想上課就應該退費。 吳澤欽:是你不想上。 被告:我妹也不想上阿。 吳澤欽:小萍? 陳彥萍:我是希望我可以去看看真實的樣子。 吳澤欽:她希望他可以去看看。 陳家欽:我們不希望他去啦。吳澤欽:是你們不希望他去吧。」 雙方協商最後則如下所示(見本院卷一第412頁): 「林育賢:伯父、伯父來。今天今天我想說來跟你交個朋友,那我們今天就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陳家欽:好,可以。你如果是這樣很確定,那就是一回事,那我們就把事情這樣處理。你們兩個口徑一致。不要等一下又變兩回事,我不知道怎麼講。 林育賢:我也希望小萍他有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因為本 來... 陳家欽:那當然那當然,那這部分呢,我們... 林育賢:退費的部分,可能因為我等下來還要去新竹一趟,最慢禮拜一。 陳家欽:好,沒關係。 林育賢:最慢禮拜一,因為我禮拜一要出國,我晚上、小萍你帳戶傳給我,我就退給你,那沒關係我可以先做這個退費的動作,那再請伯父這邊負責。 陳家欽:對,你處理好了以後,我再規勸我女兒把這部分處理,把它盡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我會請她下架。 林育賢:這樣大家也不用這麼複雜,大家交個朋友。」 ⒊核其意旨,林育賢係表示以「陳彥萍放棄參加身心靈療癒課 程」為條件,願意退還學費,陳家欽僅表示在原告退還學費後會「規勸」被告刪除附表一所示文章而已。陳家欽與被告均未承諾必定會將之刪除,難認被告有受之拘束之意思。況陳彥萍當場稱「我是希望我可以去看看真實的樣子」,已表明前往參與課程之意願,並嗣後亦確實前往參與課程,則林育賢承諾退還學費之條件亦未成就。是以,難認兩造就附件一所示文章所生爭議已成立和解契約,本院仍須就被告是否有侵權行為一節,為實質認定。 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就事實陳述之部分,其言論之真偽雖可以證據認定之,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 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 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此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106年 度台上字第26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可據。至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為基本人權正當權利之行使,不問真偽,應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得阻卻不法,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 ㈢被告就附件一所示文章所述事實,已盡查證義務,其意見表達亦未達侮辱之程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⒈經查,被告以附表一所示文章,指稱原告所開設之身心療癒 課程收費高昂,並使用「心靈課程的直銷進階版」、「恐怖」、「不道德」、「永無止盡的坑」等語之意見表達,係以:王禹婕、林育賢不具我國心理諮商之相關執照,原告與金融、珠寶集團有所關連、且藝識流公司設有層層進階之會員制度等節之事實陳述為其論據。而查: ①就王禹婕、林育賢之專業能力部分,被告檢索王禹婕之資 歷頁面,發現王禹婕僅具中國大陸之國家2級心理諮詢師 執照,經檢索PTT批踢踢實業坊「WorkinChina」版上網友「ctte」所發表「[分享] 大陸心理諮詢師心得」一文(https://www.ptt.cc/bbs/WorkinChina/M.0000000000.A.B78.html),認定「考上此證照後也不等於擁有諮商的能 力,需要不斷進修學習找督導師」。另就藝識流公司網站上所載王禹婕具備IAPC認證資格一節,被告亦查詢該IAPC之網路資訊等,發覺網路上之資訊甚少(見本院卷一第155、311頁),而質疑其公信力。被告已將其查證經過記載於附件一所示文章中,未見被告有刻意捏造、歪曲其所查得資料之情事。尤以王禹婕、林育賢已當庭自承:並無我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之執照一情(見本院卷一第167頁),益徵被告之質疑並非無由。 ②就原告與金融、珠寶投資業務之關聯部分,被告已於附件 一文中備載其查詢發現:藝識流公司網站「經營內容」項下有「珠寶飾品」、「金融商業交流」之內容,王禹婕、林育賢臉書頁面「工作經歷」項下分別記載擔任「萬兆豐控股集團」之「財務顧問專案副理」、「協理」等情,並檢附截圖為據(截圖放大版見本院卷一第297-301頁)。 另查被告於本件另提出王禹婕所使用之「艾菲坦」臉書貼文,其中時有關於其經營「萬兆豐」團隊、舉辦活動之記載(見本院卷一第149-151頁),甚且於貼文中自承萬兆 豐之投資「也是我們早在創辦以前就有的事業」(見本院卷一第153頁),且林育賢於前述106年11月14日協商中亦稱「我們是萬兆豐」一語(見本院卷一第386頁),並提 出萬兆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之名片,其職稱記載為「協理」(見本院卷一第323頁),足見被告指稱原告兼涉及金 融、珠寶投資業務,亦非無因。 ③至就藝識流公司設有會員制度一節,被告於文中指陳:「 看了一下[IAPC的]會員制度,只要通過此協會的認證就可 以頒發給來上課的學員證照,總共有七個等級,也就是說,如果你參加了這個三天三萬八千八的身心靈全人療癒師課程,你就可以獲得他們(自己宣稱)的國際認證證照成為會員(證照可以這麼好發?) 課程還分幾個階段,上完第 一階還會有第二階....然後每年還需要繳交維持證照有效的費用」等語,並檢附IAPC的網站連結為佐,雖未直接查得原告網站上關於會員制度之說明,惟參諸證人陳彥萍所證述:如果取得療癒師證照可以做一對一的諮詢,或是其他服務項目,依等級而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8頁), 以及原告所自承:有核發療癒師執照一情(見本院卷一第255-256頁),仍堪認藝識流公司設有相應之會員制度, 被告所指並非全然無據。 ⒉據此,被告於發表附件一所示文章前,已以網路檢索為相當 之查證,並將其查證內容載明於附件一所示文章中,經本院以訴訟中浮現之事證核對之,亦堪認被告之查證結果並無重大違誤。被告係以其查證所得為本而發表言論,自有相當理由確信其上開事實陳述為真實。又因原告公開招攬學員參與身心靈療癒課程,甚且自行核發療癒師執照,其作為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本於上述查證所得及認知,指稱原告開設之心靈療癒課程學費高昂,並使用「心靈課程的直銷進階版」、「恐怖」、「不道德」、「永無止盡的坑」等語表達意見,衡酌原告以身心療癒為號召,招收學員,其預設之受眾當有相當比例係受心理問題困擾、急需協助之人,惟王禹婕、林育賢未具我國相關之專業證照,專業能力未經政府認證,同時原告網頁資料似有兼營金融、珠寶投資業務之記載,藝識流公司並設有會員制度,此與一般心理治療、諮商、輔導之常態容有不同,堪認原告之意見表達仍屬適當之評論,尚未達於侮辱之程度,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⒊原告雖主張:被告未自己參加原告舉辦之課程,不了解課程 內容,又未逕向原告本人、IAPC官方查詢,逕行發文,顯未盡查證義務等語。惟衡酌被告僅為一自然人,並非新聞媒體,查證能力有限,其藉由網路檢索,查得上開原告自行公開之資訊,其內容亦已足使一般人產生相當之判斷與認定,應認被告已盡其查證義務,並非必然應向原告本人、IAPC詢問始可。 ⒋原告另主張:IAPC於美國內華達州登記有案,設有專業人員 審查課程內容,王禹婕所開設之課程已獲得IAPC認證,且王禹婕另入選「中華工商科技發展協會」所舉辦「世界傑出名人榜」、世界衛生組織(WHO)認證非政府組織「全球溫泉 氣候聯合會」(FEMTEC)之「Healthing Committee Member」,足見王禹婕確實具備開設身心療癒課程之專業能力等情,並提出IAPC之商業登記資料、各組織相關之認證書、邀請函、聘任書為佐(見本院卷一第45、279-287、359-365頁)。惟查,王禹婕既已自承不具我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之執照,與此等經政府辦理專業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而核發之證照相比,上開各組織之認證均係由私人自行辦理,其公信力自無從等量齊觀,尚不得以王禹婕經該等組織認證、表揚為由,禁止被告質疑、評論其專業能力。 ⒌證人陳彥萍雖證稱:其參與原告所舉辦之身心靈療癒課程, 以及後續之修練活動、沙漠之旅後,開始觀照自身,處理自己的情緒,學會與家人溝通,深覺獲益良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2-240頁),惟此均係證人陳彥萍於被告發表附件一 所示文章之後參與課程之主觀感受,尚不得據以回推認定被告發表附件一所示文章當時未盡查證義務。 ⒍至原告主張:其等所開設身心療癒課程與心理諮商、治療無 涉,無須具備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之執照亦得開授云云,惟原告既以該課程招生營利,自不因原告另立名目,即可禁止他人質疑、評論。又原告所經營業務是否違反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乃屬另一問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原告雖聲請傳訊藝識流公司療癒師吳澤欽、郭茵娜、學員楊志傑等人,以證明原告所開設身心靈療癒課程與心理諮商、治療、直銷無關等語,惟本院已自前開事證獲致確切之心證,自無再予傳訊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是以,原告主張被告以附表一所示文章侵害其名譽權,構成侵權行為,為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移除文章、刊登道歉啟事並賠償慰 撫金王禹婕、林育賢各250,000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