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鄭以政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先後於106年11月3日在被告之「加盟合作契約暨作業規範」、於107年6月19日在「車輛使用契約書契約」等件上簽名,惟因被告未曾在上揭文件簽名用印,契約尚未成立,被告卻稱原告應給付違約云云,原告有必要請求確認兩造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等情。經查,被告址設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可稽,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再參酌上揭「加盟合作契約暨作業規範」第27條亦約定以該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就紛爭解決具有訴訟經濟之利益,是本院並非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對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 記 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