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7號上 訴 人 宇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2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