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曾子芸、簡宇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1號 原 告 曾子芸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被 告 簡宇翔 管衛民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