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