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阡佐有限公司、連淑美、勁強營造有限公司、張陳金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10號 原 告 阡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淑美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錦春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徐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三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