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守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66號 上 訴 人 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淑雲、傅湘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