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郭雅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逸圓 鄧漢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94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