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謝靜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謝靜芬 訴訟代理人 賴柏杉律師 黃晨翔律師 洪文意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雲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俊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佩璇律師 何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