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謝靜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謝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俊興、雲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然未為上訴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聲明,並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