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耀晶電子有限公司、林耀池、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謝政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耀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政宇 鄭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伊瑪格科技有 限公司、謝政宇、鄭立宏(下合稱為被上訴人3人)應連帶將在 批踢踢實業坊網站(PTT)之Gossiping看板於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永久刪除。㈢被上訴人3人應連帶將「鄉民起義:解析小瓦的騙 局」臉書粉絲專頁永久刪除。㈣被上訴人3人應連帶將附表二所示 道歉聲明,刊登於PTT網站之Gossiping看板連續30日。查上訴人第㈡㈢㈣項聲明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00元(計算式 為:4500元×3=1萬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