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耀晶電子有限公司、林耀池、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謝政宇、鄭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耀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政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