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8號原 告 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麗兒 訴訟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複代理 人 張宇馨律師 被 告 張喜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北簡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就本件侵權行為事件是否已自 被告處受償,又本案刑事判決已命被告給付原告60萬元,做為緩刑條件,並得據以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則原告於本案請求之金額是否有減縮或變更等情提出說明,繕本逕送被告。 三、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