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號原 告 日商諾思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烈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陳福龍律師 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訴訟代理人 邱冠銘 曾偉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