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書辰 鈕臻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思卓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佳文(COLLINS GARTH SHAW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 後於108年12月24、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