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長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建霖 被上訴人 龍慧璇 上列當事人因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4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請求廢棄部分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應以每月新臺幣(下同)65,000元計算給付被上訴人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及以每月4,008 元計算為被上訴人提繳僱傭關係存在期間之勞工退休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80,960 元【計算式:(65,000+4,008 )×12×10=8,280,960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4,6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4,606 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