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江月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MI INDUSTRIES, LLC等間因本院108年重度訴字第102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萬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