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余俊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9萬2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