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景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 上 訴 人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請求給付設計 服務費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8,515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