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張淯、樓之6、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薛健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上 訴 人 張淯 即 被 告 樓之6 被 上訴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判決被上訴人即原告勝訴,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2552號裁定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527,808元,上訴人就全部判決提起上訴,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