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杰樂、蔡政宏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227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斐雯